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推进我省优抚对象短疗工作,进一步提升广大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幸福感、获得感,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29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12号)。
二、主要内容
省、市、县三级联动分批开展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活动,用3至5年时间,实现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全覆盖。市、县(市、区)组织的短期疗养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天之内,一般在属地范围内实施,标准控制在每人2000元以内。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三、适用对象
本人自愿、家属同意,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四、关键词解释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抚恤关系已经转移到地方的伤残军人,不包含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的其他伤残人员。
五、新旧政策对比
此前,短期疗养活动组织主体是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该政策拓展了组织短期疗养活动的主体,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短期疗养制度,是解决优抚对象多、短期疗养循环周期长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关心关爱优抚对象的具体体现,对营造尊重尊崇优抚对象浓厚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