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索 引 号 001008009005100/2022-00001 文件编号 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12号
        发布机构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 2022-03-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文件登记号 ZJSP62-2022-0001 有 效 性 有效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8 信息来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积极开展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活动,优抚对象满意度显着提高。为确保全省符合条件优抚对象每人享受到一次短期疗养优待,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起,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分批组织开展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短期疗养对象

        短期疗养对象是指本人自愿、家属同意,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二、实施内容

        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鼓励各市、县(市、区)自行组织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活动,用3至5年时间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实现全覆盖。各地组织的短期疗养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天之内,一般在属地范围内实施,所需经费标准控制在每人2000元以内。各地要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既有效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又做到结合当地实际量力而行,短期疗养其他内容可参照《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29号)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上年度短疗活动组织较好的单位实行奖励,与省里每年计划安排的短疗指标挂钩,同时适当向加快发展地区倾斜。有条件的地方可提前完成时间,让短期疗养政策更早更好惠及更多优抚对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此项工作是党和国家关心关爱优抚对象的具体体现,是加强荣誉激励的重要内容,对进一步增强广大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幸福感、获得感,营造尊重尊崇优抚对象浓厚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宣传,将实事做实,确保符合条件优抚对象都能享受短期疗养。

        (二)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短期疗养制度,是解决优抚对象多、短期疗养轮动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因地制宜,多形式设计短期疗养主题活动,为优抚对象提供健康体检、保健指导、康复理疗、心理辅导、政策宣传、文娱活动等服务,促进疗养对象身心健康。

        (三)强化服务保障。短期疗养涉及人数较多,覆盖面广,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听取和认真采纳优抚对象对短期疗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工作协调,周密制定方案,落实专人负责,暖心细致做好服务保障。要建立健康档案,制定个性化康复计划,切实让短疗对象满意。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3日


        首页
        > 上级文件 > 政策法规
        索 引 号 001008009005100/2022-00001 文件编号 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12号
        发布机构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 2022-03-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文件登记号 ZJSP62-2022-0001 有 效 性 有效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积极开展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活动,优抚对象满意度显着提高。为确保全省符合条件优抚对象每人享受到一次短期疗养优待,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起,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分批组织开展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短期疗养对象

        短期疗养对象是指本人自愿、家属同意,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二、实施内容

        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鼓励各市、县(市、区)自行组织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活动,用3至5年时间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实现全覆盖。各地组织的短期疗养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天之内,一般在属地范围内实施,所需经费标准控制在每人2000元以内。各地要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既有效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又做到结合当地实际量力而行,短期疗养其他内容可参照《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29号)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上年度短疗活动组织较好的单位实行奖励,与省里每年计划安排的短疗指标挂钩,同时适当向加快发展地区倾斜。有条件的地方可提前完成时间,让短期疗养政策更早更好惠及更多优抚对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此项工作是党和国家关心关爱优抚对象的具体体现,是加强荣誉激励的重要内容,对进一步增强广大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幸福感、获得感,营造尊重尊崇优抚对象浓厚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宣传,将实事做实,确保符合条件优抚对象都能享受短期疗养。

        (二)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短期疗养制度,是解决优抚对象多、短期疗养轮动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因地制宜,多形式设计短期疗养主题活动,为优抚对象提供健康体检、保健指导、康复理疗、心理辅导、政策宣传、文娱活动等服务,促进疗养对象身心健康。

        (三)强化服务保障。短期疗养涉及人数较多,覆盖面广,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听取和认真采纳优抚对象对短期疗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工作协调,周密制定方案,落实专人负责,暖心细致做好服务保障。要建立健康档案,制定个性化康复计划,切实让短疗对象满意。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