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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海区委巡察工作实践与思考

        发布日期:2018-04-23浏览次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要深化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在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大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的统一部署,2016年定海区对全区11个镇(街道)所有农渔村社区(含城中村)进行全覆盖式巡察,20173月又率先在全市启动镇(街道)、部门巡察工作,把开展巡察工作作为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措施,注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注重巡察问题整改落实,注重巡察成果运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区委巡察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高度重视,总体规划五年巡察全覆盖目标任务。根据省委、市委关于开展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的有关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定海区委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区委巡察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方法和程序、巡察结果运用等内容,成立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10名科级领导干部和64名业务人员组成的巡察组长库和人才库。同时明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巡察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按照区委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的要求,制定出台《定海区委2017—2021年巡察工作规划》,总体规划、提前谋划本届区委的巡察工作任务。2017年至今,已完成对4个街道、7个区属部门、3个区属国企单位党组织的常规巡察,共党纪政务立案10件,诫勉谈话12人,采取留置措施4人,移送司法机关2人,巡察利剑作用充分彰显。

        (二)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建立个性问题区联系领导督办制和共性问题区分管领导领办制的整改工作机制。为促进各类问题有效整改,建立个性问题区联系领导督办制和共性问题区分管领导领办制,实行分类办理、对症下药。一是个性问题区联系领导督办制。即由区委巡察办向被巡察单位的联系区领导发送《落实巡察整改工作责任建议书》,要求其做好定期听取整改推进情况、协调解决整改中的问题、督促指导建章立制、参与专题民主生活会等7个方面的跟踪督办。二是共性问题区分管领导领办制。即由区委巡察办向整改责任部门及分管领导发送《关于落实巡察整改工作任务的函》,要求分管领导牵头抓好整改落实,2个月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区委报送整改落实情况。2017年,针对3轮巡察共11家单位发现的个性问题,由12名区联系领导跟踪督办; 20个共性问题,由12名区分管领导和16个责任部门领办,已落实整改措施81条,出台制度规定8个。

        (三)规范流程,大力促进巡察工作依纪依规有序开展。为使巡察工作有章可循,便于具体操作,着力建立健全巡察工作相关制度。一是制定出台《区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从巡察准备、集中巡察、报告巡察、巡察反馈、线索移交、督促整改、立卷归档等各个环节对巡察工作全流程进行详细规定。制定被巡察单位配合巡察工作流程,从协调配合、整改落实、纪律监督等多个方面对被巡察单位做出具体要求。二是制定《区委巡察工作政治体检“三十项”指标》,每项指标包括问题表现、如何巡察、有何要求等细则,巡察人员只需逐一执行便可对问题精准扫描。三是编制《区委巡察工作相关材料汇编》,对中央、省、市区相关文件、制度汇编成册,方便各巡察组进行查阅对照,发现问题。编制《巡察工作手册》,围绕具体工作流程、工作方式方法、工作纪律等方面开展巡前学习辅导。此外,注重统筹、协同配合,建立与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沟通衔接机制,收集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近年来的信访举报、案件查处及相关线索情况,提前做足功课,使巡察工作更有针对性。

        通过巡察,既发现并处理了一些涉及个别具体人和事的违纪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更发现了一些基层党组织原来“习以为常”、“见惯不惯”的“班子集体作用发挥不充分、基层党组织建设不规范、民主决策制度不到位”等管党治党宽松软的老问题,促进了被巡察单位管党治党意识的提升。主要成效体现在:一是增强了基层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紧迫感,提高了基层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发挥了巡察的源头治本功能,促使小微权力运行得到规范、经费监管得到加强、干部管理得到强化。三是维护了农渔村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巡察发现的“三资”管理处置不规范等问题,及时予以督促整改,妥善地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巡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尽管巡察工作成效比较明显,但是我们也发现工作中存在一些困难与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情之困。作为最基层的巡察单位,定海区行政区域本来就不大,巡察组人员与被巡察单位,几乎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巡察范围小,人情网复杂,打探说情较为常见。在这样一个“熟人社会”的小圈子里开展巡察,巡察组工作人员承受的压力比较大,存在后顾之忧。

        (二)冷热之困。在进驻巡察前,我们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张贴巡察公告等方式,切实加强了对巡察工作的宣传报道,但在实际工作中,群众主动来电、来访反映问题较少,2017年定海区3轮巡察中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仅32次,且反映的内容多与巡察要求无关。在开展个别谈话中,绝大多数同志都避重就轻泛泛而谈,不愿得罪人思想严重。

        (三)人员之困。由于巡察组人员大多为临时抽调,无法完全脱离原单位工作,在巡察工作中精力不能完全集中。大多数巡察人员没有经过系统培训,业务能力存在短板,尤其是财务、工程等专业领域,在对一些问题的分类、定性等方面把握不够精准,工作底气不足。目前对巡察抽调人员缺乏相应的激励手段和惩罚措施,对巡察组的考核评价还不完善,导致一些巡察组在开展巡察工作中有“交作业”心态,没有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一定程度影响了巡察工作的效果。

        (四)方式之困。个别谈话是巡察发现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要从谈话汇总了解到实情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由于巡察组谈话的方法技巧单一,针对性不强,谈话流于形式,导致被巡察单位干部职工有的原则性不强,怕得罪人,不愿讲真话;有的对巡察组缺乏信任,担心打击报复,不敢讲真话;有的认为巡察组解决不了问题,缺乏信心,不便讲真话;有的干部本身就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担心意外,不肯讲真话。“整个单位谈完一圈基本没有值得一记的线索”,这是巡察工作人员的普遍认识。

        (五)制度之困。基层巡察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省市规定了操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但在制度建设、相关文书制作、内容细化分类、尺度把握、工作方法等方面,还没有统一的操作指南。我区尽管探索制定了一些操作细则,但是巡察工作涉及的问题线索移送、信访件移交、谈话安全、有关部门工作衔接配合等诸多细化的制度建设方面,还需要不断的规范和完善。比如在巡察反馈报告的制作上,各巡察组组长在把握反馈报告的格式、内容、语句表述上都表现不一样,没有统一规范,使巡察效果打了折扣。

        三、几点意见与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并对巡察工作涉及各方的相应责任给予制度化,建立责任清单,形成制度规范。把开展巡察作为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和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关键内容,甚至可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一票否决因素。要强化巡察组组长的责任,切实树立“两职”理念,没有发现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上报是渎职。对一些重大贪污腐败线索,如果在巡察中没有发现,却通过其他途径暴露了,要追究相应巡察组及巡察组组长的责任。

        (二)加强编制和政治待遇。建议区委领导分期分批与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谈心谈话,提气鼓劲,交任务、压担子,体现区委的信任、重托,以及巡察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严格把好巡察人员的入口关,注重整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力量,充分发挥派驻队伍作用,严格标准、严格选配、严格培训、严格准入,从严管理,保持巡察骨干相对稳定,注重提升业务能力,确保高质量完成巡察工作任务。在工作经费方面,设立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由财政足额拨付,专款专用,由巡察办统一调配管理。给每个巡察组一定的工作经费,赋予一定的工作自主权,方便组长、副组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对巡察干部的培训。巡察是新事、巡察干部是“新人”,必须强化对巡察干部的培训。建议组织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到开展巡察工作的先进地区考察交流,学习先进经验,共同探讨提高。把巡察工作人员的培训纳入全区党员干部培训计划中,建立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巡察机构挂职锻炼制度。建议上级应统筹协调,加大对基层巡察人员的学习培训力度,以达到开拓视野、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的目的。

        (四)探索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精准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是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针对基层熟人社会、人情困扰等实际问题,通过灵活运用交叉巡察、专项巡察、延伸巡察等方式,破解关系网、说情风的干扰。要加强横向沟通联系,充分利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组织人事、财政审计、公检法等部门的信息渠道,尽可能多的收集掌握被巡察单位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从源头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五)建立完善奖惩机制。完善考评机制,要制定一套针对巡察干部考核考评制度,科学合理考评巡察干部工作实绩。对在巡察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要给予一定的奖励,例如,重用提拔、物质奖励、授予荣誉等等。完善借调人员管理,根据巡察单位情况,安排科级、年轻后备干部借调参与巡察,在巡察工作中,检验工作能力,考察工作作风。同时,严格对借调人员的考核,表现优秀的提拔重用,表现一般的继续培养,表现差的取消后备资格。(定海区纪委区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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