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经营秩序,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浙江省道路运输证件换证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现对以下过期企业(个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公告期间,请各相关业务经营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到新城翁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一楼交通运输窗口办理延续申请手续。公告期满,仍未申请延续的,将予注销。咨询电话:0580-228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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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