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要求,现发布舟山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引导性意见。
一、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基本情况
根据统计,2022年1月至12月15日,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约76.1万吨,上年度贮存量2.4万吨,已委托利用处置38.2万(其中委托市内集中利用处置32.4万吨,委托市外集中利用处置5.8万吨),企业自行利用处置39.2万吨,暂存1.1万吨。全市共产生24大类危险废物,其中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38有机氰化物废物、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11精(蒸)馏残渣、HW18焚烧处置残渣、HW50废催化剂的产生量最多(排名前6),约占产废总量的90%以上。全市基本形成以市内集中利用处置及企业自行利用处置为主、委托市外集中利用处置为辅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格局。
二、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分析
截至2022年11月,全市持证经营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9家,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3家,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统一收运单位3家。
(一)从经营规模分析,目前我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能力80.41万吨/年(包括焚烧处置能力7.06万吨/年、填埋处置能力3万吨/年,油污水处理能力53万吨/年、油泥利用处置能力12万吨/年、废油漆桶等废包装物综合利用能力4.2万吨/年),实际接收32.7万吨/年,平均运行负荷率为40%;废铅酸电池收集能力3万吨/年,实际接收2811吨/年;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统一收运能力1.55万吨/年,实际接收1622吨/年。我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残渣、废催化剂、废盐等综合利用能力暂时空白。
(二)从产生类别分析,目前我市危险废物单类产生量占总量2%以上的共6大类,其中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产生量25.2万吨(主要包括船舶清舱油污水24.9万吨),已委托利用处置23.5万吨,部分通过企业自行利用处置;HW38有物机氰化物废物产生量24.2万吨/年,全部通过企业自行焚烧处置;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产生量9.1万吨(主要包括油泥等含油废物3.2万吨,经营单位油泥处理及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2.9万吨,污水处理产生的含油污泥2.9万吨),已委托利用处置8.4万吨,部分通过企业自行利用处置;HW11精(蒸)馏残渣7.0万吨,基本通过企业自行焚烧处置,少量委托利用处置;HW18焚烧处置残渣产生量5.1万,大部分通过企业自行填埋处置,部分委托利用处置;HW50废催化剂1.6万吨,全部委托利用处置。
总体上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存在类别分布不均、能力结构性失衡等问题,部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过剩。具体表现为: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与小微危废收运单位收运率偏低;部分危险废物利用能力不足;综合利用产业链精深加工水平不够;存在低水平和同质化竞争现象。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设意见
(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鼓励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残渣、废催化剂、废盐等综合利用能力空缺的综合利用项目落地;原则上不鼓励新建含油废物、油漆桶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原则上不鼓励新(扩)建以省外、市外危险废物为原料的利用处置项目。
(二)危险废物收集项目:原则上不鼓励新增危险废物收运单位,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收运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开展危险废物收运工作,优化服务延伸。
(三)自行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的企业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四)危险废物“点对点”项目:鼓励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在产处企业之间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单位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具备一定规模且有稳定的市场,物理学性质相对稳定,利用技术和工艺、设施设备等能相适应。
请投资者理性判断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防范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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