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金塘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10-09 09:37 浏览量: 字号:[ 大 中 小 ]
各村:
经研究,现将《金塘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金塘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塘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实施细则
一、定义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是指以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主体(建设)单位,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划拨专项资金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村级非招标建设项目。非招标建设项目是指不通过招标方式,采用工程清包、大工等形式实施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清包工程是指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购买所有材料,发包给承包人员进行施工的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承包方式;大工工程是指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购买所有材料,组织人工进行施工的工程实施方式。
二、管理体制
第三条 金塘管委会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内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的领导、管理和协调等工作;金塘综合服务中心为具体业务操作服务机构;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的备案及财务审核;管委会(镇)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进行监督及指导。
第四条 村级组织负责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的组织领导;村监会负责对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进行监督。
三、适用范围
第五条 原则上村级小微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不实行招投标的,可采取大工形式进行实施:
1.应急工程(含抢险救灾等)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2.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
3.资金补助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不需要招标的,或项目建设全额捐赠单位有明确要求不进行招标的;
4.工程项目施工技术简单,且有利于当地集体经济发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可以不招投标的;
5.符合其他上级文件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清包形式进行实施:
1.应急工程(含抢险救灾等)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2.列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能坚持质量标准的;
3.各村能提供部分或全部工程建设所需材料,有效减少材料采购费用支出的;
4.村级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关工程管理能力的。
第六条 桥梁、钢结构工程、多层房屋、地质灾害治理等涉及结构安全性和重大人员财产安全的工程不得采用清包、大工形式。
四、操作规程
(一)项目决策
第七条 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应履行民主决策相关程序,村监会列席会议进行监督,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决议通过后在项目实施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根据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际情况,采取工程清包、大工等形式实施的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必须向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审核及备案手续。
(二)预算编审
第九条 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应进行预算编制。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预算编制,5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工程预算送金塘综合服务中心进行预算审核。
(三)组织发包
第十条 采用清包形式的,非应急工程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项目决策后,在本村范围内发布招工公告,公告2天后,从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中随机抽取确定清包项目承包人员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相关资料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应急工程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项目决策后填写《应急工程项目备案表》,经管委会相关局办负责人和包村领导会签确认,可直接委托清包项目承包人员进行实施,相关资料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采用大工形式的,非应急工程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项目决策后,在本村范围内发布招工公告,公告2天后,从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中随机抽取确定所需类别施工人员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相关资料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应急工程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项目决策后填写《应急工程项目备案表》,经管委会相关局办负责人和包村领导会签确认,可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施工人员进行实施,相关资料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小工人员按照用工评价择优选用。
(四)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应与清包项目承包人员或施工人签订《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施工协议》。施工协议签订后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存。
第十三条 采用清包方式的,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与清包项目承包人员签订施工协议和廉政责任协议书。
第十四条 采用大工方式的,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与施工人员签订施工协议。
(五)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材料采购人员应由村两委班子指定的工程负责人、村监会成员以及项目建设地党员或村民代表(各1名以上)组成。采购人员采购时应经过3家及以上比选,参照舟山材料信息价进行采购,开具发票,并列明采购物资清单和汇总表。
第十六条 清包项目应由村两委班子指定的工程负责人、村监会成员以及项目建设地党员或村民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做好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大工项目应由村两委班子指定的工程负责人做好每日工账登记和最终工账汇总,村监会成员以及项目建设地党员或村民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八条 在建设过程中,监督小组应通过现场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变更,对确需变更事项,应填写《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变更审批表》,并附变更相关照片材料,现场监管人员及村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字、报村监会备案后实施。单个项目变更总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应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六)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清包、大工项目结束后,村两委会应组织党员、村民代表、监督小组、村监会和熟悉工程业务或管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等不同对象组成工程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验收报告》。
(七)结算审核
第二十一条 采用清包方式实施的工程项目,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项目结算资料送金塘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项目,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结算。
第二十二条 采用大工方式实施的工程项目,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编制结算或支出明细表,经村监会签字,工程最终结算金额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八)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三条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向合同约定之外的法人(自然人)支付工程款,也不得违反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结算审核金额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和结算审核金额进行。对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或手续不完整的票据,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得入账。
(九)资料归档
第二十五条 村级工程项目完成后,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照本细则要求,收集相关资料送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归档,资料原件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归档。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金塘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金塘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印发
各村:
经研究,现将《金塘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金塘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塘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实施细则
一、定义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是指以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主体(建设)单位,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划拨专项资金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村级非招标建设项目。非招标建设项目是指不通过招标方式,采用工程清包、大工等形式实施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清包工程是指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购买所有材料,发包给承包人员进行施工的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承包方式;大工工程是指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购买所有材料,组织人工进行施工的工程实施方式。
二、管理体制
第三条 金塘管委会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内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的领导、管理和协调等工作;金塘综合服务中心为具体业务操作服务机构;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的备案及财务审核;管委会(镇)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进行监督及指导。
第四条 村级组织负责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的组织领导;村监会负责对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进行监督。
三、适用范围
第五条 原则上村级小微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不实行招投标的,可采取大工形式进行实施:
1.应急工程(含抢险救灾等)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2.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
3.资金补助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不需要招标的,或项目建设全额捐赠单位有明确要求不进行招标的;
4.工程项目施工技术简单,且有利于当地集体经济发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可以不招投标的;
5.符合其他上级文件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清包形式进行实施:
1.应急工程(含抢险救灾等)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2.列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能坚持质量标准的;
3.各村能提供部分或全部工程建设所需材料,有效减少材料采购费用支出的;
4.村级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关工程管理能力的。
第六条 桥梁、钢结构工程、多层房屋、地质灾害治理等涉及结构安全性和重大人员财产安全的工程不得采用清包、大工形式。
四、操作规程
(一)项目决策
第七条 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应履行民主决策相关程序,村监会列席会议进行监督,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决议通过后在项目实施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根据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际情况,采取工程清包、大工等形式实施的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必须向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审核及备案手续。
(二)预算编审
第九条 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应进行预算编制。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预算编制,5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工程预算送金塘综合服务中心进行预算审核。
(三)组织发包
第十条 采用清包形式的,非应急工程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项目决策后,在本村范围内发布招工公告,公告2天后,从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中随机抽取确定清包项目承包人员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相关资料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应急工程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项目决策后填写《应急工程项目备案表》,经管委会相关局办负责人和包村领导会签确认,可直接委托清包项目承包人员进行实施,相关资料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采用大工形式的,非应急工程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项目决策后,在本村范围内发布招工公告,公告2天后,从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中随机抽取确定所需类别施工人员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相关资料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应急工程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项目决策后填写《应急工程项目备案表》,经管委会相关局办负责人和包村领导会签确认,可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施工人员进行实施,相关资料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小工人员按照用工评价择优选用。
(四)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应与清包项目承包人员或施工人签订《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施工协议》。施工协议签订后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存。
第十三条 采用清包方式的,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与清包项目承包人员签订施工协议和廉政责任协议书。
第十四条 采用大工方式的,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与施工人员签订施工协议。
(五)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材料采购人员应由村两委班子指定的工程负责人、村监会成员以及项目建设地党员或村民代表(各1名以上)组成。采购人员采购时应经过3家及以上比选,参照舟山材料信息价进行采购,开具发票,并列明采购物资清单和汇总表。
第十六条 清包项目应由村两委班子指定的工程负责人、村监会成员以及项目建设地党员或村民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做好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大工项目应由村两委班子指定的工程负责人做好每日工账登记和最终工账汇总,村监会成员以及项目建设地党员或村民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八条 在建设过程中,监督小组应通过现场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变更,对确需变更事项,应填写《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变更审批表》,并附变更相关照片材料,现场监管人员及村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字、报村监会备案后实施。单个项目变更总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应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六)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清包、大工项目结束后,村两委会应组织党员、村民代表、监督小组、村监会和熟悉工程业务或管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等不同对象组成工程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村级小微工程非招标项目验收报告》。
(七)结算审核
第二十一条 采用清包方式实施的工程项目,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项目结算资料送金塘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项目,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结算。
第二十二条 采用大工方式实施的工程项目,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编制结算或支出明细表,经村监会签字,工程最终结算金额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八)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三条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向合同约定之外的法人(自然人)支付工程款,也不得违反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结算审核金额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和结算审核金额进行。对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或手续不完整的票据,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得入账。
(九)资料归档
第二十五条 村级工程项目完成后,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照本细则要求,收集相关资料送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归档,资料原件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归档。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金塘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金塘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