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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125/2023-00012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统计局 |
生成日期 | 2023-01-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订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第二十条“推广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推动各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具体化、标准化,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具体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省统计局从2022年4月中旬开始,牵头启动对统计“轻微违法”审慎监管的执法机制进行研讨和论证,起草制定了《浙江省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制订稿经过全省统计局系统、社会公众、律师事务所等多轮征求意见,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见和建议。《实施办法》从2022年8月1日起在全省统计局系统内实施。
二、主要内容
内容主要包括1个正文和2个附表,附表分别是“浙江省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浙江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标准”,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范围、标准作了列举式明确。
三、适用原则
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符合“初次、轻微、改正”三要件。
对于《实施办法》所列违法行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行为对象依法报送统计资料。
《实施办法》是对《裁量细则》规定的轻微违法标准作列举和细化,对超越《实施办法》范围或未列明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统计法》《裁量细则》等执行。
浙江省统计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