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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强化水利风景区管理——水利部景区办负责同志解读《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09 浏览次数:

        为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幸福河湖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结合新形势、新实践和新要求,水利部修订出台了《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就有关问题,水利部景区办负责同志进行了解读。

          问:《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水利部2004年颁布了《办法》,对于推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国已建成国家水利风景区902家,涵盖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各地实践看,建设发展水利风景区已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水利行动,有效提升了水利工程综合效益。该办法已实施十余年,在此期间,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2018年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中央对水利部新增“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综合利用”“维护河湖健康美丽”的工作职责,并在机关司局“三定”中进一步明确“指导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内容,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成为水利部职责。同时,原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如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规定的“先设立、再规划建设”的景区管理方式一定程度上存在重评轻管,对景区项目建设、运营活动等刚性约束不够,未建立景区复核、退出等动态管理机制,需要通过修订办法,补充、完善和调整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认定、管理等制度,满足新阶段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需要。

          问:《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申报与认定、运行管理、监管管理、附则。第1条至第5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第6条至第12条,规定了规划分类、总体规划、建设规划、规划标准、景区建设、信息化建设。第13条至第16条,规定了分级认定、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基本条件和申报程序、省级水利风景区认定、变更事项办理。第17条至第26条,规定了标识管理、运行管理、监测信息、水利科普和水文化宣教、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安全管理、禁止行为、经费。第27条至第33条,规定了景区监管、自查、复核、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撤销、宣传、法律责任。第34条至第35条为附则,规定了实施细则、施行日期与相关文件废止。

          问:与原《办法》相比,修订的《办法》主要有什么变化?

          答:新《办法》较原《办法》增加了16条,涉及的内容更加丰富。原《办法》主要侧重水利风景区设立,以评促管,对设立后景区监督管理没有明确要求,运行管理内容偏少。修订后的《办法》新增了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思想,明确了维护河湖健康美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功能定位,增加了工作机制,调整水利风景区管理方式为“先规划、后建设、达到标准后再认定”,完善了景区规划、建设、管理与利用内容,新增了复核、检查和撤销等监督管理条款。

          问: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办法》明确,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为主线,坚守安全底线,科学保护和综合利用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传承弘扬水文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水生态产品,服务幸福河湖和美丽中国建设。

          问:《办法》对水利风景区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要求,《办法》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中承担的职责;指出水利部指导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指导所管辖范围内的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新增工作机制,在吸取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应当在政府统筹协调下,充分利用河长制湖长制平台,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建立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问:水利风景区规划管理有哪些变化?

          答:科学合理的规划是保护和利用好水利风景资源的前提和保障,也是促进水利风景区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原《办法》中仅规定了单个水利风景区规划要求,未对全国或区域水利风景区总体发展统筹考虑,水利风景区发展缺乏统筹谋划和整体性推进。从地方实践和成效看,编制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有利于与江河流域规划等水利规划做好衔接,有利于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实现水利风景区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工作融合。为此,《办法》新增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将单个景区的规划调整为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明确水利风景区规划包括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和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同时,规定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明确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全国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本行政区域的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并报水利部备案。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程序报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水利风景区,其建设规划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删除了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要求。

          问:《办法》对水利风景区建设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一是明确了水利风景区建设的刚性约束。规定水利风景区建设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实施,有关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行政许可和管理程序。

          二是明确了水利风景区建设应当完善基础设施,体现水文化内涵。结合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河湖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绿色小水电、移民村落等建设,完善安全、文化、服务等设施。结合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国家水利遗产、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国家水情教育基地、节水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等,建设水利知识普及和教育设施、水文化展示场所。

          三是明确了水利风景区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和智能管理设施,建立信息档案和监测数据库。

          问:《办法》对水利风景区申报和认定有哪些新要求?

          答:一是明确了分级认定主体。国家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部认定,省级水利风景区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是明确了水利风景区申报基本条件。规定申报国家或者省级水利风景区,应当完成景区涉及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无水事违法行为以及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水利工程设施无重大安全隐患。申报国家水利风景区,一般需认定为省级水利风景区二年以上。

          三是明确了水利风景区申报程序。申报国家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具景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审核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水利部认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审核后,报水利部认定。

          问:《办法》对水利风景区运行管理新增哪些要求?

          答:一是细化了运行管理具体要求。明确水利风景区的运行管理应当服从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和调度,并遵守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水资源保护、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等规定。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管理与保护制度,合理划分功能分区,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理责任。在水利风景区内开展游憩观光、文化体验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对水利工程设施、水资源水环境、河湖水域岸线、水土保持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是新增了安全管理条款。规定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游览路线沿线设置路标、指示牌等标识。在不宜对公众开放区域的显着位置,应当设置安全警戒标识并落实管控措施;在对公众开放的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牌并设立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防护设施正常使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完善了水利风景区内禁止从事的活动。

          三是新增标识管理。水利风景区经认定后,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置水利风景区标志。标志内容应当包括水利风景区标识、水利风景区名称、认定时间、范围以及水利设施、水治理成效、河湖水情、水文化等相关说明。

          四是新增水利科普和水文化宣教、水利遗产保护与利用条款。明确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风景区内水利遗产调查、保护与利用,建立并完善水利遗产档案和数据库,明确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充分挖掘水利遗产时代价值,凸显水文化元素,创新水利遗产利用方式。

          问:《办法》对加强水利风景区监督管理有哪些新规定?

          答:一是明确了监管主体。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利风景区开展监督检查,充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手段加强对水利风景区动态监管。

          二是新增自查、复核、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要求。规定了国家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要求每年开展自查,并向水利部报送自查报告。水利部组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五年以上的国家水利风景区开展复核。根据工作需要,水利部不定期对国家水利风景区开展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

          三是新增国家水利风景区撤销条款。规定了因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功能调整等原因,不符合原认定条件的国家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部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经复核、重点抽查或者专项检查发现不符合原认定条件的国家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水利部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

          问:贯彻落实《办法》有哪些具体要求和安排?

          答:一是做好新《办法》的宣贯工作。水利部景区办将牵头组织开展《办法》宣贯工作,通过网络、新闻媒体、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全面准确理解《办法》修订的内容和目的,统一认识,更新观念,把握要点,加快推进新阶段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

          二是完善新《办法》的配套制度。加快制定出台《关于推动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修订《水利风景区评价规范》《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导则》等技术规范,为《办法》顺利实施提供支撑。同时,鼓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顶层设计,因地制宜出台本地区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制定标准,构建全国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制度体系。

          三是推进新《办法》的贯彻落实。以《办法》出台为契机,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增强责任意识,履行好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及时总结推广《办法》实施过程中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各地规范推进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