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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29/2022-01233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3-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现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人防办〔2020〕31号)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自2019年4月以来,我省人防系统先后组织开展了全省“人防结建工程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清理”活动和人防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着力排查违规出台涉及结建审批文件,违规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违规减缴、免缴、缓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排查发现,全省各地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过程中存在流程不规范、标准不统一、计算口径不一致、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防法律、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结建审批工作指导,有效解决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中,执行政策不到位、结建范围不统一、易地建设难操作、费用减免较随意等问题,我办制定了《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审批管理规定》)。
二、制定依据
《审批管理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三、主要内容
《审批管理规定》主要是对结建审批过程中的结建区域范围、统筹建设管理、战时功能确定、易地建设条件和依据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本《审批管理规定》明确和规范的内容适用于我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有利于规范人防行政审批。
(一)明确了结建区域范围
《审批管理规定》第五条,重申了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是国家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结建范围为设区市市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二是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结建范围为县、县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三是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集士港镇等309个镇(乡)浙江省人民防空重点镇(乡)的批复》(浙政函〔2020〕90号)中的人民防空重点镇(不含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结建范围内的人民防空重点镇)为准,结建范围为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四是县、县级市调整为市辖区,镇、乡调整为街道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尚未修改的,按照原结建政策执行。五是进一步明确了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地面民用建筑的修建比例,按照行政区划所属国家或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比例执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结建范围为其四至范围内的民用建筑。
(二)完善了不需要修建建筑类型
为适应社会经济环境变化,支持行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借鉴外省经验做法,《审批管理规定》第六条,进一步完善了物流建筑和轨道交通项目中的车辆基地的结建范围。物流建筑(沿用浙人防办〔2019〕23号文件解读中的规定):根据《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物流项目除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它配套设施中的“展示及交易建筑”和“培训或研发建筑”以外的建筑物列入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轨道交通项目车辆基地中的铁路车辆检修厂房(含检查库、运用库、调机库、工程车库、不落轮镟库、吹扫库),综合维修用房(含综合维修、物资库等)、停车库及洗车库。轨道交通中的车辆基地位于地面一层,地下为地下轨道线,大部分建筑按照工业厂房规范设计,平时、战时工业人员较少,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难度大。按照《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将车辆基地中的厂房、仓库、停车库和洗车库列入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三)推进互连互通和统筹建设管理
为推进互连互通、集中联建,全省各地在统筹建设防空地下室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也存在审批依据不充分、操作过程不规范的问题。《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对同一出让地块分期建设或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内的不同地块,统筹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条件、方法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并对统筹建设防空地下室的位置、战时功能、防护等级提出要求,主要是人员掩蔽工程的服务半径应满足规范要求,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应符合人民防空相关规划或人防主管部门要求。
《审批管理规定》第九条,新增了符合人民防空有关规划要求的连通道可以抵扣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符合人民防空有关规划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人防设施配置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中明确要求建设的。
(四)优化了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认
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认对提升人防工程综合防护能力、优化防空地下室布局和结构意义重大,但以前省级层面规定涉及不多,基层审批依据不足,确认比较随意。《审批管理规定》第十条,对党政机关、战时生活保障部门、医疗机构、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等新建建筑物时,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进行了明确,优化调整了配建物资库的标准。
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党政机关是指县级以上统辖全局的指挥中枢和决策监督核心及其组成部门和其办事机构。城市电信、供水、供电、供气、食品等生活保障部门,主要是战时需保障城市留城人员生产、生活的部门。
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人防设施配置标准》《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一级医院(20-99张)、二级医院(100-499张)、三级医院(床位500张以上)新建医疗卫生用房时,宜分别结合修建战时救护站、急救医院和中心医院。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指负责组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部门,主要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公安、环保、交通运输、通信、红十字会、消防、电力等部门。
重要经济目标指广播电视系统,交通、通信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水库、仓库、电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工程,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具体参照《浙江省重要经济目标分类分级标准》(浙人防办〔2018〕39号)。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目标防护建设实际情况,修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或关键部位地下化工程。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确定为人防物资库事宜的批复》(浙人防函〔2010〕47号)要求配建物资库计算建设项目的战时人员人均掩蔽面积,操作性不强。修改后商业设施用地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单元控规规划人口人均物资库面积小于0.2平方米的,可以配建2个人防物资库,其他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只配建1个人防物资库。住宅用地建设项目还应满足出让地块内已建人员掩蔽面积已达到人均1平方米,其中人口按照每户3.2人计算。
(五)新增了可折抵面积的防空地下室种类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中规定医疗救护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可按比例折抵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部分配套工程对防护体系建设意义重大,且结构复杂、建设成本较高,配套建设难以落实。为推进配套工程建设,《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新增抗力等级五级以上的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食品站、核生化监测中心可以按照应建面积的70%核定面积。
重要经济目标关键部位地下化工程按照等额造价原则折抵区域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其中等额造价原则折抵指关键部位地下化工程和防空地下室按照相同造价的面积比例进行折算,一般应经人防、造价等相关专家评审。
(六)新增了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设计有关规定
为了更好发挥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效能,有利于平时开发利用,防止防空地下室被碎片化、边缘化,《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防空地下室战时人防掩蔽面积和机动车车位净面积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最低比例。
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与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边缘形成的建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面积。
机动车车位净面积是指防空地下室内设置的机动车车位净面积之和。
(七)统一了单建掘开式工程范围
单建掘开式工程是指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在审批时,地面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单建掘开式工程应依法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当地面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时,应按照国家和省定结建政策执行。
(八)修订了易地建设条件和依据
易地建设核实是结建审批的重要内容,其中易地建设条件是重中之重。在巡视巡察项目整改中,各级人防办反映最多的就是建设项目应建面积小,建设成本高,建议列入易地建设条件。《审批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七款将“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列入易地建设条件,第八款将“合理划分防护单元后剩余面积小于500平方米”列入易地建设条件,其中合理划分防护单元指按照防护单元建筑面积最大限额进行设计。第十五条,规定了易地建设核实的依据和材料。第(五)项中的有关部门指影响防空地下室施工的周边建筑或地下管道的行业主管部门。
(九)重申了易地建设费缴纳的标准、流程
在巡视巡察项目整改中,发现有部分地区未按照国家和省定标准征缴易地建设费,甚至有个别单位出现了易地建设费进入个人账户的情况。《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重申了易地建设费征缴的标准、流程,为各地规范管理提供依据和支撑。
(十)新增了易地建设项目竣工核实面积误差比例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19〕23号)第六条,规定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误差面积和比例,在实际审批过程中,多地提出易地建设项目存在同样的情况,也应参照执行。《审批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防空地下室竣工核实误差面积、比例沿用浙人防办〔2019〕23号之规定,新增了易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误差面积和比例,并规定超出误差面积和比例多退少补。部分修建、部分易地建设的项目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对应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进行竣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