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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当前,我省沿海各类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不同程度存在组织分散、规模不一、协助管理工作职责不清、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为促进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相关责任有效落实,全面提升基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现就加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管理组织类别化、组织运行规范化、工作人员专职化、管理设备信息化、管理服务一体化、经费保障制度化的建设目标,优化构建规模合理、责任清晰、运行有序、办事高效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推动渔船安全生产、渔业资源养护等渔业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和渔区平安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考虑辖区渔船分布、作业特点、交通环境等因素,引导相邻地理区域、同一渔港进出、相近作业渔场的渔船进入同一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合理优化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模。
(二)责任清晰,运行有序。根据辖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等实际需要,明确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协助管理工作内容,明确相关部门和乡镇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责;指导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建立内部运行和落实协助责任的制度规范,加强培训教育,提升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三)规范管理,全面保障。厘清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所在地乡镇(街道)、渔业主管部门等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管理关系,强化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规范管理。开展规范化建设成效评价,确保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有效运行。
三、建设标准
各地按照以下标准鼓励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积极开展规范化建设:
(一)管理组织类别化。按纳管渔船规模分为三类,纳管渔船100艘以上为一类组织、50-99艘为二类组织、20-49艘为三类组织。渔船数量少的县(市、区),可跨乡镇(街道)合并设立基层渔船管理组织。
(二)组织运行规范化。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制订人员分工合理、岗位职责清晰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值守、信息统计、安全台账管理,及渔船编组生产、动态点验、船员安全教育等日常管理制度。引导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法人化,促进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三)工作人员专职化。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负责人应具有较丰富的渔船管理经验和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根据组织规模而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一类组织不少于6名,二类组织不少于5名,三类组织不少于4名。专职工作人员(除特聘渔业专业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一定的电脑操作技能和较强的安全管理与服务意识。
(四)管理设备信息化。应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管理设备、卫星电话或无线电台等通讯设备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建立渔船船东(船长)通信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实施集中办公。
(五)管理服务一体化。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应根据形势发展,不断丰富为渔民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在渔业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渔船证书办理、限额分配、入渔安排、资源费收缴、相关惠渔政策等工作时,及时收集渔民意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反映、建言献策,帮助渔民解决实际问题,提升组织的服务水平,促进基层渔船管理能力有效提升。
(六)经费保障制度化。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要根据各自属性和经营范围,合理列支并规范管理年度工作经费。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按照工作绩效情况和有关规定,申请补助相应经费,保障组织有效运行。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浙安委〔2020〕10号)、《涉海涉渔领域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治攻坚实施方案》(浙安委〔2021〕5号)等文件要求,将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作为渔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工程之一,制定细则,加快推进工作落实。
(二)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考评办法,考评结果与相关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挂钩。各地要加大宣传引导,积极营造渔区群众支持的社会氛围。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人员业务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对渔船风险研判、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地要建立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履职情况的监督指导。对渔船管理组织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等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点验抽查,督促其切实发挥作用。
(四)加强考核问效。将各地推进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渔业安全工作考核,工作成效与涉渔资金分配、年度工作评价挂钩,确保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建设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本意见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