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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2-12-30 浏览次数: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功能,有效落实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提高平战转换效率,根据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抗力级别为核5级、常5级及以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活动。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项目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除执行本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效益最大原则。通过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在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确保战备效益最大化。

        简便量小原则。通过优化设计以及建设管理,减少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工作量,降低平战转换技术难度,临战转换后对普通地下室区域战时使用影响最小化。

        快速便捷原则。采用标准化、通用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和构件,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就地取材,快速便捷开展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双向转换原则。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时和战时应能双向转换,禁止采用破坏性转换,战时向平时的转换也应简便可行。

        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转换:

        (一)战时中心医院、战时急救医院、核生化监测中心可移动的医疗设备、检测设备可预留平战转换;战时医疗救护站的电站发电机组、战时淋浴设施和加热设备,以及医疗用房和辅助用房的轻质隔墙可预留平战转换。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供水站、药品库的电站发电机组、战时淋浴设施和加热设备可预留平战转换。

        (三)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的电站发电机组、战时淋浴器和加热设备、战时水箱及增压设备、干厕可预留平战转换。

        (四)各类人防工程的抗爆隔墙、封堵配套沙袋、装配式防倒塌棚架等可预留平战转换。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的平战转换事项,须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纳入平战转换设计和实施方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可按照战时防护要求,不预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内容,在竣工验收前一次性施工安装到位;也可按照本规定要求预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内容,除允许预留的电站发电机组、战时淋浴器和加热设备、抗爆隔墙外,其余预留的设备设施和操作工具应购置到位,并存放于人防工程专用储藏室,或按转换工作量预算将预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项目委托相关单位临战时实施。

        第六条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要求,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设平战转换设计专篇。

        第七条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专篇是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平战转换设计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平战转换设计图纸、标准大样图等;

        (二)平战转换内容、转换时限要求、转换部位、转换方法、技术措施;

        (三)平战转换工作量、机械设备与材料清单、人工量;

        (四)平战转换造价预算表。

        第八条 人防工程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等均应当采用门式封堵。

        第九条 风管不得直接穿越防护单元间密闭隔墙;当风管穿越防护单元密闭隔墙时,应安装双向受力防护密闭门。

        第十条 人防工程战时使用的滤毒设备,应一次性就位不拆封。

        第十一条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是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应编制完成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在竣工验收备案时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编制所用的平战转换设计图纸应当与竣工图纸保持一致。

        (二)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的编制内容应包括平战转换设计、平战转换工程量、设备清单、转换时限要求、转换部位、转换方法、技术措施、平战转换造价预算以及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实施计划等内容。

        (三)编制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编制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的平战转换造价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其成果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计后确定,并作为计算平战转换经费的依据。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部位应就近设置平战转换标识标牌。标识标牌的制作和设置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到位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项目以及预留贮存的构件、设备设施应当列入人防工程防护部分专项竣工验收内容,进行质量评定;预留的项目应当按照设计、建设要求预埋规定的构件,并采用可靠的转换技术措施,保证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应按相关要求将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工程量等数据录入相关数据库。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信息的审核和数字化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在平时应做好预留的构件、设备设施及专用操作工具的保管和维护工作。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维护管理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需要,组织建立由街道、社区、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管理单位、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人防专业队伍,具体承担平战转换的操作任务,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制订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定期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开展平战转换的培训与现场演练。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市及所辖县(市)的战略地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应急准备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受理审查的人防工程执行原标准。本规定施行后,《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浙人防〔2015〕12号)自行作废。


        解读:

        一、制定背景

        针对目前我省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量庞大,各地市平战转换要求和标准不统一等现实问题,我办委托湖州人防办开展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技术标准研究》,与此同时,我办拟制了配套的《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拟以地方标准和管理规定相配套的方式,规范我省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工作。

        二、制定依据

        《管理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主要对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转换预留、转换设计、转换实施、转换队伍、转换演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本规定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抗力级别为核5级、常5级及以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活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项目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参照本规定执行。已经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另行制订相关规定,落实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要求。

        (二)细化了转换原则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修建有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遵循平战转换工作量最小原则。本规定第三条细化了“工作量最小原则”,提出了效益最大原则,即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确保战备效益最大化;简便量小原则,即减少转换工作量,降低转换技术难度;快速便捷原则,即采用新技术、标准化等手段,就地取材,开展快速便捷转换;双向转换原则,即禁止采用破坏性转换,战后迅速转换到平时使用模式。

        (三)规定了分类转换要求

        本规定第四条提出了分类转换的要求,对不同战时功能的人防工程规定了不同的可预留的平战转换内容,除此之外不得预留平战转换内容。为实现平战转换工作量最小化,限制了封堵板的使用,第八条规定了人防工程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等均应当采用门式封堵。针对特殊情况,如依据《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5级连通口双向受力双扇防护密闭门只有GSFMG5025(5)这一种型号,没有6米宽的型号可选用,不满足车库常规双向行车道6米净宽要求,在没有图集型号技术支撑的情况下只能采用5级单元间封堵板等特殊情况,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纳入平战转换设计和实施方案,对特殊情况留有口子。第五条预留选择中,“或将预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项目按转换工作量预算委托相关单位临战时实施”主要是针对宁波市的有关做法,即建设单位委托人防主管部门在临战时实施平战转换,按照实施方案中经造价咨询机构审计后的平战转换造价,向人防主管部门交纳平战转换金。

        (四)完善了平战转换设计内容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了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设平战转换设计专篇;第七条规定了设计专篇的具体要求,是对省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修建有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遵循平战转换工作量最小原则。相关设计文件应当设置平战转换设计专篇,明确平战转换部位及其工程量、转换时限、方法和技术措施等内容。”的细化,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技术标准》中将进一步对平战转换设计专篇的编制提出具体要求,实现平战转换设计专篇标准化、规范化、模板化。

        (五)统一了平战转换实施方案内容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求,编制内容应包括平战转换设计、平战转换工程量、设备清单、转换时限要求、转换部位、转换方法、技术措施、平战转换造价预算以及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实施计划等内容。也是对省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同时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技术标准》中也将进一步对平战转换实施方案的编制提出具体要求,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模板化。

        (六)新增了平战转换管理要求

        本规定新增了平战转换标识标牌、数字化管理、维护管理等要求,分别在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平战转换标识标牌的制作和安装要符合《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数字化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的相关要求录入平战转换数据,人防主管部门需对建设单位录入的数据信息进行审核,保证录入数据的真实性;维护管理明确了按照省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确定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对平战转换部分的设备设施也有维护保养的职责。

        (七)提出了平战转换队伍组建和演练要求

        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分别对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了组建平战转换专业队伍以及制订训练大纲、定期培训、现场转换等要求。

        (八)明确了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工图设计文件5月1日后受理审查的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