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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8009005021/2022-18988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审计局
        生成日期 2022-12-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审计听证程序操作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12- 26 来源: 市审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规范审计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处罚,保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审计听证程序操作办法(浙审法〔2022〕38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为审计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审计机关举行听证提出了明确要求。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对审计听证的适用对象、参加人员、基本程序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浙江省审计听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听证办法,并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原听证办法(浙审法发〔1999〕92号)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

        《浙江省审计听证程序操作办法》(浙审法〔2022〕38号)共二十二条,主要对审计听证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并对组织机关、法制机构、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等的职责和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回避等正当权利作了明确规范,同时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反映的不同情形作出处罚决定。

        三、适用对象

        浙江省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听证工作时,适用本办法。

        四、新旧政策对比

        1.调整审计听证的适用范围。原办法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罚款时,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时”,可以启动审计听证程序,新办法将适用范围调整为“对被审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或者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的”。

        2.延长申请听证的时效期间。新办法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应当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的时效期间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3.明确听证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新办法规定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保障听证会合法合规举行的职责,主要包括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决定是否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决定书记员是否回避,明确听证纪律、维持听证秩序,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建议等。

        4.明确听证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新办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审计听证,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代理人越权主张的不当侵害,要求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新办法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也进行了保障,规定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5.明确听证文书的参考格式。新办法制定了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和审计听证笔录的参考格式,保障审计听证的规范开展。

        五、关键词解释

        审计听证:本办法所称审计听证是指审计机关为了合法有效地作出审计决定,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在作出有关处罚决定前,经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以听取拟处罚对象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专门活动。审计听证是保障审计处罚决定在程序上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