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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健全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发布日期:2022-12-22 来源: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建设,高质量打造共同富裕现代化城乡社区基本单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健全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期内反馈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2022年12月22日至12月28日。

        联系人:孙玮鸿

        联系电话:0580—2025382

        电子邮箱:325700420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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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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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妇女联合会,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

        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及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建设,高质量打造共同富裕现代化城乡社区基本单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和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促进城乡社区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助力现代化社区建设进一步深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村(居)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打造基层治理共同体,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化城乡社区治理格局。

        2.坚持群众自治。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为着力点,健全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促进村(居)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3.坚持依法规范。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各下属委员会的委员选举和日常运行于法有据、有章可循,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体系化、规范化、法治化。

        4.坚持因地制宜。严格区分村(社区)的规模,把握村情社意,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切实做到应设的下属委员会尽设,村(居)民群众有需要的必设,不设的有人负责。

        (三)目标任务

        力争在2023年上半年,实现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机制全覆盖、能力普遍提升、作用有效发挥,全市各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基本健全和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和高质量推进现代化社区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组织构架

        1.村(居)民委员会应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根据需要设立副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可由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兼任。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委员。

        2.村(居)民委员会应设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会由3至11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设副主任1至2人,副主任可由村(社区)民警兼任。

        3.村(居)民委员会应设公共卫生委员会。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根据需要设立副主任,副主任可由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

        4.村(居)民委员会应设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任一般由村民委员会妇女委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根据需要设立副主任,副主任可由村(社区)妇联执委、儿童主任兼任。

        5.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根据需要设立副主任,副主任可由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企业相关负责人兼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向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2.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负责发动辖区群众协助党委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

        3.公共卫生委员会。主要负责办理卫生宣传、治理环境、防病治病等公共卫生事务。

        4.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推动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培养和引导妇女参选村(居)委成员和村(居)民代表;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普及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爱困境妇女儿童;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虐待、残害、遗弃妇女儿童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5.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宣传环境保护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居民遵守居民公约、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生活垃圾分类等制度规定,引导业主依法有序参与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相关工作,协调处理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有关事项。

        (三)依法规范选举

        1.选举方式。下属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主持,召集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

        2.任期要求。下属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3.委员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由村(社区)“两委”提名,也可由村(居)民自荐和联名推荐。候选人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投票选举。村(居)民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居)民代表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村(居)民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4.委员资格。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和社区居民、社区工作者、服务社区的其它机构工作人员、驻社区企事业单位人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村(社区)公益事业、热心为村(居)民服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无法律法规或其它政策规定的不能不宜担任事项。

        正式选举前,村(居)民委员会应将候选人名单报上级乡镇(街道)审核。

        5.委员组成。下属委员会成员应广泛吸纳村(社区)“两委”成员、村(社区)党员、村(居)民代表、村(社区)民警、网格员、楼(栋)长、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社区社会组织等各界人士,以及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者工作经验并自愿参与的村(居)民担任。

        6.委员补选。下属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应在出缺后一个月内组织补选;其它成员出缺的,宜在出缺后3个月内组织补选。

        7.特殊情况。500人以下的村民委员会和500户以下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相关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四)高效有序运行

        1.加强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

        2.加强外部联动。建立健全各下属委员会分别和上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辖区内各行业性和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个人调解工作室、驻村(社区)警务室、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各村(社区)社会组织,以及驻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协助县(区)政府及各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各项治理和服务工作。

        3.加强内部联动。加强各下属委员会之间的工作联动,形成村(社区)基层群众自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充分实现“三个自我”“四个民主”,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村(社区)的不断实践推进和深入发展。

        4.加强日常管理。健全完善运行规则、议事规则,建立会议制度、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制度,推动各下属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5.加强探索创新。积极探索“五社联动”,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社会慈善资源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参与到基层群众性自治工作中,创新各下属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三、实施步骤

        (一)梳理摸底阶段。自发文之日起至××,由市民政局组织各县(区)民政局、功能区管委会社发局,牵头对全市各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设立情况作调查摸底,全面摸清全市未设立的下属委员会和成员有出缺的情况,相关统计情况同步报各级公安、司法、住建、卫健部门和妇女联合会。

        (二)补设补选阶段。村(居)民委员会下属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和公共卫生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要求设立的下属委员会。原则上,其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应当由换届选举产生的村(居)民委员会在完成工作移交后三十日内予以明确。设立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环境及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21年作出的新要求。各村(社区)要在2023年×月底前,完成各下属委员会的设立工作和对各下属委员会成员出缺的补选工作。

        下属委员会设立完整或成员选举齐全后,应由乡镇(街道)负责将各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设置情况,报县(区)民政部门和业务对口部门。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总结提炼阶段。各地民政部门在2023年×月底前,牵头做好工作总结,向市民政局报送开展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有关工作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同时,组织各村(社区)将相关的信息数据录入到“浙江省村(社区)基层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市民政局将会同公安、司法、住建、卫健部门和妇女联合会,组织学习交流,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褒扬展示。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工作推进。各级民政、公安、司法、住建、卫健部门、妇女联合会和功能区管委会要把加强村(居)委会下属委员会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列入工作日程,精心部署推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村(社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的上级主体,要加强组织实施,积极提供便利和保障支持。

        (二)强化责任落实。民政部门是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体系建设和选举工作程序指导。公安机关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设立和选举,主要负责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设立的业务能力建设。司法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和选举,主要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能力建设。住建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和选举,主要负责指导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务能力建设。卫健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公共卫生委员会的设立和选举,主要负责指导公共卫生委员会的业务能力建设。妇女联合会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选举,主要负责指导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能力建设。

        对各下属委员会的业务指导部门,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调整。

        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设置,落实相应部门负责对各下属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统筹使用好各级各部门投入村(社区)符合条件的相关资金资源,支持做好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各级民政、公安、司法、住建、卫健部门、妇女联合会和功能区管委会职能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日常培训,提升下属委员会成员的治理服务能力和专业工作水平。鼓励各地依托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和应用软件,提高下属委员会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