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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01- 21 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进一步整合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

        近年来,浙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整体政府理念为统筹,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构建协同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为重点,融合“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改革,深化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浙江率先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出台省级地方性法规,总结提炼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验,并积极回应和破解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体现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衔接,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执法事项、执法协同、执法规范、执法保障、执法监督、附则共七章三十八条。《条例》的内容涉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等方面,主要包括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定义整合执法资源的目标方式、完善执法机制的具体措施、数字支撑方面的工作要求以及有关执法制度创新等内容,在强化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等方面也作了相关规定。

              三、《条例》大亮点

                亮点一  树立“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理念

        《条例》根据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目标和实践,将综合行政执法的内涵界定为:按照整体政府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传统行政执法体制下,执法队伍多、力量散、效能低,乡镇街道对违法行为看得见、管不着执法活动欠缺数字化支撑和统筹指挥,执法协同机制不完善,多头管、重复管、三不管问题难以消除。为解决这些问题,切实履行政府和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防范重大风险,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须创新理念、手段、方法、机制,持续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浙江推进的综合行政执法,是通过数字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实现执法职责、执法资源、执法组织及执法活动的“大综合一体化”。从改革的发展阶段来看,我省推进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已经超越了按照专业领域开展综合执法的发展阶段,属于对行政执法的整体改革与系统重塑,走在全国前列。

        实践中,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协同执法等,都属于综合行政执法范畴。

        亮点二  构建全省统一的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

        数字化改革作为浙江新发展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抓手,撬动各领域体制机制、组织架构和方式流程的全方位系统性重塑。通过数字化手段和平台开展行政执法已经日益成为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和方式。条例》明确坚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和共享、统计分析、预警研判、联动指挥、法制审核和监督评议,创新智能行政执法模式,实现执法业务集成整合和执法流程优化统一,并要求行政执法平台与政务服务、基层治理、投诉举报、公共信用等平台互联互通。

        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正在与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全省统一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建设。目前,推动上线2300多个监管主项、6000多个检查事项、6700多个处罚事项、700多个综合执法事项,归集2800多万监管对象、3600多个执法主体、5.7万执法人员,实现监管要素100%覆盖;迭代升级“互联网+监管”平台,整合统一全省处罚系统,持续建设执法监督系统,统一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执法监督三个主跑道,贯通执法业务全过程,形成“大综合一体化数字执法应用”门户,实现全流程在线监管执法;同时,增量开发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综合查一次”、乡镇街道办案等模块,创新电子化证据共享、行刑衔接和执法司法衔接,丰富应用场景和协同渠道。

        亮点三  建立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化管理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度,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推动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对我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化体系作了专门规定。

        目前,我省已全面梳理形成了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监管执法事项总清单,并全部纳入省权力事项库运行管理。在此基础上,将23个管理部门752项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制定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0、2021),在全国率先统一全省执行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此外,我省还相继印发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商务、盐业)等专业执法事项目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体系更加立体清晰。

        亮点四  明确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方式和途径

        长期以来,由于基层事、责、权不对等,“乡镇(街道)看得见的管不着,部门管得着的看不见”等难点堵点问题突出。2019年和2021年,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我省已在桐庐县分水镇等5个镇街进行了基层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并逐步扩面到全省112个乡镇(街道)。《条例》总结基层探索实践,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各地可根据乡镇(街道)发展水平和差异化特色化实际,因地制宜采取赋权或派驻执法队伍等方式实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亮点五  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执法协同

        执法协同既包括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相关工作协同,也包括各行政区域之间或各行政层级之间的相关工作协同。执法协同是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难点,也是影响改革成效的关键。为此,《条例》进行了创设性、突破性的制度设计。一是明确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部门职责,强化行政执法统一管理和协调。二是按照一件事的标准,综合集成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监管事项,推行“综合查一次”等联合执法活动,防止监管缺位、减少重复检查。三是强化部门间职责衔接,要求建立协作配合、工作衔接机制,推进违法线索证据材料、执法标准、处理结果的互通、互认,并通过执法计划协调、签订协作配合协议、简单检查事项委托等方式,加强具体执法事项的工作衔接。四是加强县乡联动,规定乡镇(街道)可以向有关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执法协作请求,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给予指导和支持,以解决乡镇(街道)执法能力不足问题。

        亮点六  促进执法规范统一

        为增强执法规范化水平,《条例》从行政执法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等不同维度,规定了具体措施。一是确立执法规范化要求,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基本制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措施,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精准监管机制。二是落实执法标准化要求统一执法标准、尺度,明确执法层级管辖。三是提升执法数字化水平要求运用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推广非现场执法、掌上执法、移动执法,提高证据采集核查、执法文书送达、信息提示、告知申辩、网上听证、线上协同法制审核及其他执法业务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保障执法过程的规范有序。

        亮点七 统筹行政执法保障

        一是加强执法人员保障。《条例》明确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明确考录标准和条件,规范职务职级管理,保障行政执法力量与行政执法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二是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并对其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配合从事的工作范围进行了具体化,加强招聘、奖惩、退出管理和待遇保障。同时,鼓励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统一管理制度。三是加强执法工作保障。《条例》明确要求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业务交流,要求各级政府加大行政执法投入,保障执法工作经费、办公用房、执法车辆和执法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并对非现场执法、移动执法等执法基础设施实行统筹建设和共享使用。

        亮点八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合力

        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条例》主要从内部监督、政府层级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较为全面地构建了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体系,形成整体监督合力,促进行政执法权力规范透明运行,真正让社会公众“看得见、找得着”。一是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条例》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要加强考核评价、督办和责任追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可追溯监督工作机制,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二是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健全评议考核制度,对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协作义务的,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或者通报批评。三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加强与企业、行业组织、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