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8/2021-183144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生成日期 | 2021-07-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公布 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修正)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专业远洋渔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手续的,可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相应远洋渔业项目届满之日起36个月。”
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审批机关应当同时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记载办理情况。”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18个月。”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六条第三款:“已开工建造的到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在延展期内仍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延展期届满前3个月内再申请延展18个月,且不得再次申请延展。”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两项,作为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
“除他国政府许可或到特殊渔区作业有特别需求的专业远洋渔船外,制造拖网作业渔船的;
“制造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的;”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人就《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情况进行了如下解读。
一、《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渔船管理和捕捞许可制度是渔业管理最基本的制度,此次修订是2002年颁布实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后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是为适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提高新时期渔业发展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渔业现代化意义重大。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落实新时期渔业发展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重视渔业资源养护工作。2017年,我部经国务院同意印发了《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提出了“十三五”时期渔船“双控”制度的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这些新理念、新任务和新要求,都需要通过修改规定予以固定和规范。
二是推进渔业“放管服”改革的需要。近年来,根据中央简政放权和“放管服”相结合的精神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部在下放大型拖网、围网渔船捕捞许可证审批权限的基础上进行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有必要在完善现有渔船管控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最大限度地下放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体现方便渔民和精简效能的原则。
三是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的需要。我国是渔业大国,也是世界上渔船最多的国家。据统计,我国渔船总数94万余艘,其中捕捞机动渔船39万余艘。渔船管理是现阶段我国渔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着非法造船、船证不符、无序流动、异地挂靠等突出问题,给渔业生产秩序和安全监管造成很大困难,捕捞强度仍居高不下,渔业资源衰退问题仍在持续。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现有制度,明确职责、强化管理,规范渔船管理秩序,严格控制捕捞强度,保障渔业生产秩序和渔业资源永续利用。
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修订遵循哪些原则?
答:此次修订遵循“依法规范、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原则,将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控的新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制度化。“依法规范”就是严格依据《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理的职责进行规范,对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进行明确。“简政放权”就是按照中央简政放权和“放管服”相结合的新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把我部负责的海洋大型拖网、围网及跨省购置渔船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把部分专项捕捞许可证下放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发。同时,授权各省(区、市)在职责范围内可将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强化监管”就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加强审批事项下放后的监管工作,强化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加快实现全国“一网通办”,更好服务产业发展和渔民群众。
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此次修订,对原《规定》章节进行了调整,使之更加科学合理,新设监督管理一章,分为总则、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监督管理、附则五章,共五十九条,比原《规定》增加了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加强渔船规范管理。实行以船长为标准的渔船分类方法,实现与国际管理规则接轨。按照属地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我部确定,海洋小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级政府确定。明确以底拖网禁渔区线为界进行渔船分区作业管理,禁渔区线内侧为小型渔船作业场所,海洋大中型渔船应在禁渔区线外侧作业,不得跨海区生产。为避免船网工具指标向少数地方大量集中,防止渔船无序流动,规定海洋大中型渔船不得跨海区买卖,小型渔船不得跨省买卖。
二是下放审批权限。在船网工具指标方面,将我部负责的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制造、更新改造及跨省购置渔船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方面,将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怀卵亲体的专项许可证、休禁渔期间的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等下放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是便利渔民群众。强化信息公开,规定渔业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公示办理业务事项,推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实现渔船证书证件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证等全国“一网通办”,凡在系统中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取消在渔业捕捞许可证上手工贴附功率凭证的规定。
四是规范审批行为。规定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登记地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应与企业登记地一致。为提高捕捞业组织化程度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求申请人在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时,提供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的意见。
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对渔捞日志的内容、提交方式、违规处罚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确保该制度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建立失信惩戒制度,规定对失信申请人在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时,按规定予以限制。
四、《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公布后如何抓落实?
《规定》印发后,关键是要抓好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要组织好相关业务培训和政策解读,不断强化渔区干部、渔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和制度落到实处。
一是印发贯彻实施及配套文件。近期我部将下发贯彻实施文件,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提出贯彻实施《规定》的具体工作措施,特别是对推进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理改革、强化属地监管职责、提高渔船组织化程度、加强渔船各环节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等提出要求。同时,抓紧制修订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文件,对相关证书证件样式进行相应修改,调整公布捕捞许可签发人,加快推进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渔捞捞日志等相关管理措施出台。各省也要抓紧制定贯彻实施办法,修订地方配套规定,与新制度相互衔接,确保《规定》贯彻落实。
二是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此次《规定》修订,对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相关政策也做了较大修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把宣传贯彻《规定》纳入2019年工作重点。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组织好《规定》宣传和政策解读,使渔区干部群众熟知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的新规定和新要求,不断强化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渔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依法持证生产的自觉性。
三是抓好渔船和捕捞许可监督管理。为规范管理,此次《规定》修改进一步强化了渔船和捕捞许可各环节的管理措施,特别是强化了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理措施,明确了大中型和小型渔船的作业区域,大中型渔船不允许跨海区作业和买卖,小型渔船不允许跨省作业和买卖,以减少异地挂靠现象。同时强化资源管理措施,规定禁止新建、更新改造拖网、帆张网和三角虎网渔船,细化了渔捞日志填写、提交等措施。为此,各地要切实加强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渔船作业和源头管控,加强渔港、海上和渔船修造船厂及柴油机制造企业的监管,严禁跨作业区域生产,严禁非法造船和随意更改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严禁随意标注柴油机型号和标定功率。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推广应用渔船专项整治平台,深入开展“船证不符”和“异地挂靠”渔船清理整治,确保渔船证书与船舶实际情况相一致。
四是切实做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和新旧证书证件的换发工作。要严格按照新的规定和新的规范,切实做好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抓紧做好系统软件的测试和试运行工作,确保从2019年1月1日起启用新系统办理渔船证书证件。同时,大力推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一网通办”和无纸化办公,搞好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和事中事后监管,更好服务产业发展和渔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