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2 浏览次数:

        浙文旅执法〔2020〕40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各市消防救援支队,厅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12月25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领导机构,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确定各业务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和责任人员,将消防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组织制定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办法,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将消防工作纳入文化和旅游系统总体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消防资金投入;

        (二)逐级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制定消防工作考核目标,定期组织考核考评;

        (三)督促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娱乐场所、星级饭店、A级景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等文化和旅游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压实消防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四)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本部门及相关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人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

        (五)制定本系统消防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参与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火灾调查处理。

        第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项目不得审批。

        第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定期分析研判本部门消防安全形势,年内至少组织开展两次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七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每年对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组织开展至少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督促有关单位开展至少一次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第八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消防救援机构函告的消防违法行为、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后,应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改正。

        第九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十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及本省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包括免费开放的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化馆等。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应当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防范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和《九类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整治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岗位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设立消防安全专项资金,提升消防安全保障水平;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应确定1名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做到:

        (一)熟悉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文化和旅游单位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掌握本场所消防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情况,熟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并抓好落实和执行;

        (三)掌握必要的防火安全知识和技能,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了解本场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火灾风险点,熟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应对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与其他场所合用的,应与相关单位明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  位于综合楼宇内的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其消防设施由物业统一管理的,场所经营单位应与物业部门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相关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出租场地前,应书面告知承租方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与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工作档案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主要包括:

        (一)场所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面积、高度、建筑性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数量、位置、性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摆放位置等;

        (二)消防安全法律文书。包括单位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等文书;

        (三)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措施、规定,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工种及重点部位责任人,消防安全奖惩措施等;

        (四)消防安全宣传培训记录。包括单位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五)隐患排查记录。包括安全巡查、检查记录,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消防安全工作部署、安排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排查整改记录;

        (六)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场所志愿消防员登记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场所火险记录登记档案等;

        (七)“户籍化”管理。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资料。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识,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应在安全出口、疏散门、消防器材存放点、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有指明安全逃生路线、操作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应在显着位置设置安全提示标识和安全疏散路线指示图,告知参观者应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提示参观者紧急情况下的逃生路线。


        第四章  宣传培训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应加强对员工及参观者的消防宣传。采取在公共区域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利用多媒体等载体循环滚动播放等形式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至少每半年集中组织一次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

        (一)学习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学习本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制度和要求,了解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风险点;

        (三)熟悉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掌握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技能,掌握火情初期处置和报警程序;

        (四)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本场所应急预案内容,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路线。

        (五)如何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范围、防火安全知识;

        (六)根据本场所的防火安全特点和要求其它需要撑握的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  隐患查改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用电设备和线路每年应进行一次维护、检测和保养,维护、检测和保养报告至少保存一年。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主要包括:

        (一)值班巡查制度。开放期间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内部安全巡查,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

        巡查内容包括:各岗位安全责任是否落实,重要岗位人员是否在岗;安全设施运转是否正常,参观者有无违反场所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现象,以及在禁烟区吸烟、使用明火等危险行为;是否有火灾隐患和其它安全隐患等。巡查结束后按照要求在《安全生产自查记录》上进行登记,自查记录以最后一页登记的时间为起点,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2.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3.消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安全巡查记录是否规范;

        4.消防设施是否测试,运转是否正常,消防器材是否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安全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是否有效;

        5.有无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违章用电、私接乱拉电源线的现象,配电室、配电柜是否乱放杂物,电源线、用电器安装是否规范。

        (三)消防设施测试制度。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应当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联动运行测试。内容包括:手动报警现场确认测试,消防电话通信测试,消防广播测试,烟感、温感报警信号反馈测试,自动喷淋末端压力放水测试,消火栓、水泵结合系统测试,水泵房远程启动及手动启动测试,防火卷帘远程起降及手动起降测试,排烟送风远程启动及手动启动测试,备用电源切换测试,消防电梯运行测试,消防中控设备信号反馈及联动操作测试等。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安全巡查、排查和场所消防安全设施监测工作应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整改,发现消防设施设备故障时应立即报专业部门或安装单位进行修复。

        第十九条  场所开放和闭馆前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有无人员滞留、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正常,是否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闭馆后,服务区域应采取断电保护措施。


        第六章 预案演练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应当根据本场所实际制定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按单位规模、业务布局、楼层分布等合理设置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设施器材,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开放期间应急广播应安排专人值守,遇有情况随时开启。场所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突发事件组织机构。包括指挥组、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以及各组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二)相关应急处置程序。包括突发火情的初期扑救程序、报警程序、应急广播开启程序、人员疏散程序、安全防护程序、紧急断电程序、火灾扑救程序、人员救护程序等。

        (三)善后处理规定。包括火灾发生后的损失统计、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信息(材料)报送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定和本场所应急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并保留演练图片和资料备查。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应严格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评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市、区)三级消防救援机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督促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场馆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省、市、县(市、区)三级消防救援机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措施,夯实火灾防控基础。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

        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及本省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包括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娱乐场所及星级饭店、A级景区等。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防范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和《九类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整治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岗位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加大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提升消防安全保障水平;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应确定1名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做到:

        (一)熟悉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文化和旅游单位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掌握本场所消防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情况,熟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并抓好落实和执行;

        (三)掌握必要的防火安全知识和技能,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了解本场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火灾风险点,熟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应对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与其他场所合用的,应与相关单位明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  位于综合楼宇内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其消防设施由物业统一管理的,场所经营单位应与物业部门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相关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出租场地前,应书面告知承租方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与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工作档案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主要包括:

        (一)场所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面积、高度、建筑性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数量、位置、性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摆放位置等;

        (二)消防安全法律文书。包括单位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等文书;

        (三)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措施、规定,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工种及重点部位责任人,消防安全奖惩措施等;

        (四)消防安全宣传培训记录。包括单位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五)隐患排查记录。包括安全巡查、检查记录,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消防安全工作部署、安排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排查整改记录;

        (六)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场所志愿消防员登记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场所火险记录登记档案等;

        (七)“户籍化”管理。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资料。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识,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应在安全出口、疏散门、消防器材存放点、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有指明安全逃生路线、操作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应在显着位置设置安全提示标识和安全疏散路线指示图,告知消费者应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提示消费者紧急情况下的逃生路线。


        第四章  宣传培训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员工及消费者的消防宣传。采取在公共区域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利用多媒体等载体循环滚动播放等形式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提示。歌厅、网吧等场所要在开机画面纳入消防安全提示标语或消防安全宣传视频。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集中组织一次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

        (一)学习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学习本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制度和要求,了解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风险点;

        (三)熟悉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掌握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技能,掌握火情初期处置和报警程序;

        (四)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本场所应急预案内容,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路线。

        (五)如何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范围、防火安全知识;

        (六)根据本场所的防火安全特点和要求其它需要撑握的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  隐患查改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用电设备和线路每年应进行一次维护、检测和保养,维护、检测和保养报告至少保存一年。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主要包括:

        (一)值班巡查制度。营业期间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内部安全巡查,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

        巡查内容包括:各岗位安全责任是否落实,重要岗位人员是否在岗;安全设施运转是否正常,消费者有无违反场所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现象,以及在禁烟区吸烟、使用明火等危险行为;是否有火灾隐患和其它安全隐患等。巡查结束后按照要求在《安全生产自查记录》上进行登记,自查记录以最后一页登记的时间为起点,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2.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3.消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安全巡查记录是否规范;

        4.消防设施是否测试,运转是否正常,消防器材是否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安全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是否有效;

        5.有无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违章用电、私接乱拉电源线的现象,配电室、配电柜是否乱放杂物,电源线、用电器安装是否规范。

        (三)消防设施测试制度。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联动运行测试。内容包括:手动报警现场确认测试,消防电话通信测试,消防广播测试,烟感、温感报警信号反馈测试,自动喷淋末端压力放水测试,消火栓、水泵结合系统测试,水泵房远程启动及手动启动测试,防火卷帘远程起降及手动起降测试,排烟送风远程启动及手动启动测试,备用电源切换测试,消防电梯运行测试,消防中控设备信号反馈及联动操作测试等。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安全巡查、排查和场所消防安全设施监测工作应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整改,发现消防设施设备故障时应立即报专业部门或安装单位进行修复。

        第十九条  场所营业前和营业后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有无人员滞留、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正常,是否存在其它安全隐患。营业结束后,营业区域应采取断电保护措施。


        第六章  预案演练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场所实际制定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按单位规模、业务布局、楼层分布等合理设置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设施器材,随时准备处置突发事件。营业期间应急广播应安排专人值守,遇有情况随时开启。场所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突发事件组织机构。包括指挥组、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以及各组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二)相关应急处置程序。包括突发火情的初期扑救程序、报警程序、应急广播开启程序、人员疏散程序、安全防护程序、紧急断电程序、火灾扑救程序、人员救护程序等。

        (三)善后处理规定。包括火灾发生后的损失统计、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信息(材料)报送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定和本场所应急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并保留演练图片和资料备查。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应严格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评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市、区)三级消防救援机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督促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省、市、县(市、区)三级消防救援机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措施,夯实火灾防控基础。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