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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人物并防”要求,规范做好我省交通运输行业道路客运车辆、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浙江省所属道路客运车辆(班线客车、包车)及客运站或途经浙江省的道路客运车辆在消毒、通风、运输组织、人员防护等环节开展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各环节防控基本要求
(一)客运站环节
1.工作环节风险点
(1)乘客接触设施设备、乘客活动区域、工作人员作业区域存在接触传染风险。
(2)候车室、餐厅、商店、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区域人员流动频繁,存在密切接触传染风险。
2.作业要求
(1)客运站消毒要求
参考交通运输部《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要求做好消毒和通风工作,对客运站和车辆根据所在地风险级别,定期通风、预防性消毒。
1.1无障碍设施设备、自动售取票设备、饮水机(热水器)、乘客及行包安检设备、候车厅座椅、楼梯(直梯)扶手、直梯轿厢内部等乘客频繁接触设施设备。若出现人员发热情况,立即对接触区域及设施设备应进行消毒。
1.2封闭环境的进站口、售票窗口、检票口(检票闸机)、发车位、下客区,候车厅(室),公共卫生间,行包托运处,行包寄存处,综合服务处(咨询台),母婴室,站内餐厅,商店应保持良好通风。
1.3公共卫生间应配备洗手液。
(1)客运站通风要求
候车室、餐厅、商店等公共区域室外温度等条件适宜情况下,宜持续自然通风。其他区域根据所在地风险级别,定期通风,且每次通风时间不少于10分钟。
(2)客运站人流管控
客运场站应保持适当的人员流量,按照所在地风险级别控制乘客聚集人数占设计乘客最高聚集人数的比例。
(二)客运车辆环节
1.工作环节风险点
客运车辆车厢内、行李舱人员和物品聚集,存在接触传染风险。
2.作业要求
2.1车辆载客管控
客运车辆应按照核载人数载客,按照所在地风险级别控制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客车和包车客座率。
2.2车辆通风
客运车辆在未运行期间宜持续自然通风。室外温度和车速等条件适宜情况下,车辆可关闭车内空调,开窗通风,每次通风时间不少于10 分钟。高、中风险地区车辆使用空调时,应当选择外循环模式。
2.3车辆消毒
客运车辆车厢内重点区域、行李舱应根据所在地风险基本每日或每趟消毒一次。
三、人员防护和体温监测
针对各个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点,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测量监测工作。
1.客运站站务人员应佩戴口罩。
2.客运站乘客进出站应佩戴口罩,并在乘车全程佩戴口罩。
3.客运站站务人员、车辆司乘人员应按照所在地风险级别执行防护手套佩戴规定。
4.客运站乘客进出站应进行体温测量。
5.客运站站务人员、车辆司乘人员应按照所在地风险级别,定期进行体温测量。
四、应急处置要求
(一)应急工作准备
1.客运站应做好应急处理准备,按照所在地风险级别,在场站内通风条件较好区域设置临时留观区。
2.客运场站应登记进京省际客运班线客车和包车乘客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3.客运车辆应做好应急处理准备,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包车,按照所在地风险级别设置临时留观区,留观区采用简易窗帘(盖布)遮挡。
(二)可疑情形处置
应制定相应的对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制定的预案进行应急演练。发现乘客有可疑症状时,症状包括口腔温度≥37.2℃、腋下温度≥37.0℃、直肠温度≥37.7℃、额温≥37.3℃,手持体温测量仪≥37.5℃,应及时报告预防工作小组并通知其亲属,在有效防护及有人员陪同的情况下送医。司乘人员有上述可疑症状时,应停止工作并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排查。确诊不属于疑似病例时,方可正常复岗。当客车上、售票厅、候车厅等出现人员呕吐时,应立即采用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或消毒干巾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后,再使用新洁尔灭等消毒剂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
(三)涉疫情形处置
司乘人员确诊为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时,应组织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预防控制工作小组应落实疫情监测报告责任,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疾控机构报告。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疾控机构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应在指定的隔离室(区)实施14天隔离观察。应协助属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疾控机构开展终末消毒,规范处置个人物品,未消毒前交通工具不宜再次投入使用,隔离室(区)在人员解除隔离后也应进行终末消毒。治愈后需返回岗位的司乘人员,应在隔离室(区)观察14天无异常后上岗。应对发生的事件进行全过程处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