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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体育是正规的吗_bat365入口_365bet最新技巧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发布>
        索引号 001008009005019/2019-159757 文号 舟文广旅体发〔2019〕100号
        发布机构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生成日期 2019-12-17
        文件编号 ZJLC22-2019-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365体育是正规的吗_bat365入口_365bet最新技巧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365体育是正规的吗_bat365入口_365bet最新技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领域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5    来源: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功能区管委会有关部门:

        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构建科学合理高效的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制定《365体育是正规的吗_bat365入口_365bet最新技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领域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请遵照执行。

        365体育是正规的吗_bat365入口_365bet最新技巧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 年 12 月 17 日

        365体育是正规的吗_bat365入口_365bet最新技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领域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基本情况说明

        (一)制定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领域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领域经营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三)实施机构。

        365体育是正规的吗_bat365入口_365bet最新技巧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称市文广旅体局)负责本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协调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领域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县(区)和功能区管委会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度,具体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监管范围。

        本办法所称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领域经营活动,包括营业性演出、娱乐、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互联网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旅行社业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兴奋剂检测、高危体育项目、文物保护工程等市场经营活动。

        (五)监管原则。

        本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领域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权力与责任、检查与指导、监管与服务相结合。

        二、监督检查依据及内容

        (一)营业性演出检查依据及内容。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进行检查:1.未经报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2.营业性演出的表演节目含有涉及政治、宗教、色情等未经批准的内容;3.擅自变更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演出时间、地点等演出要素;4.有临时搭建的舞台、看台未经公安或消防部门批准;5.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的演出门票;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娱乐场所检查依据及内容。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娱乐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检查:1.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2.游艺娱乐场所设臵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艺术品检查依据及内容。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艺术品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检查:1.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2.不能证明经营的艺术品的合法来源;3.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4.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依据及内容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活动进行检查:1.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2.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3.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4.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5.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互联网文化检查依据及内容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检查:1.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着位臵标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着位臵标明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着位臵标明文化和旅游部备案编号;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5.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广播电视视频业务检查依据及内容

        各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检查:1.开办主体、开办范围、节目类别、传送方式与许可证载明的不一致;2.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开展视频点播业务;3.播出节目未得到合法版权授权,播出不真实、不公正的新闻类或信息类节目;4.播出前端未与广电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联网;5.未建立完善的节目审查制度;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旅行社业务检查依据及内容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旅游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检查:1.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旅行社行业规范》;2.旅行社注册资金或质量保证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旅行社超范围经营未经批准业务,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4.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或旅行社挂靠导游自主揽客并通过旅行社开具旅游团队行程单;5.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6.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行为,故意误导旅游者;7.从事“不合理低价游”,或在“一日游”中安排购物环节;8.旅游团队台账资料不齐全,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包价合同未载明必要信息的,行程单信息与具体行程不符且不能说明原因的,与旅游客运车队、酒店、景区等相关单位等往来凭证缺失;9.各项制度和应急方案不完整;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体育项目检查依据及内容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体育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检查:1.超范围、超权限经营体育及其他项目,或体育设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2.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达到规定数量;3.未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文物检查依据及内容

        各级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文物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检查:1.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2.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3.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4.考古发掘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文物,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结项报告或者考古发掘报告;5.文物出境展览超过展览期限;6. 改变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的用途;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事前约谈。

        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容易产生较大社会反响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事前约谈。对经营主体、经营内容及准备情况进行了解,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干预,指导市场主体进行调整并做好应急处臵预案。

        (二)联动检查。

        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相关领域市场经营活动采取联动检查方式的,应当通过文广旅体“e 查通”小程序将检查清单下发给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自查,自动生成自查报告;县(区)和功能区管委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查报告对企业开展核查,并通过小程序反馈核查情况。对核查情况不符的,允许改正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移交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根据联动检查结果生成检查报告。

        (三)实地检查。

        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相关领域市场经营活动采取实地检查方式的,应当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实地检查可以依法采取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改正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移交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四)定期检查。

        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相关领域市场经营活动采取定期检查(包含年度检查)方式的,应当拟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频次根据行政相对人情况确定。对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行政相对人,应当根据情况增加检查频次。

        (五)“双随机”抽查。

        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双随机”抽查机制,对从事相关领域市场经营活动开展随机抽查,逐步完善相关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名录库。每次参与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六)专项检查。

        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和实际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的,应当事先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重点、检查时间等。专项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完成书面检查报告。

        四、监督检查流程及要求

        (一)监督检查。

        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领域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每次检查前应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检查记录。

        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经核对无误的,由检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三)处理决定。

        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本办法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改正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移交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四)整改复查。

        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做好复查记录。发现整改时限届满仍未改正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移交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五)结果反馈。

        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各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反馈信息视情况,将违法经营主体列入或向上级申请列入黑名单。

        (六)归档要求。

        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材料进行归档保存,完善监督检查档案,包括:1.行政相对人报送的材料;2.由检查人员签名的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3.其他相关材料。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的,还应当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书面检查报告一并归档保存。

        (七)举报处理。

        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落实专人受理对违法从事相关领域市场经营活动的投诉与举报。收到对违法从事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领域经营活动举报的,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依法进行核查。经核查,被举报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八)保密要求。

        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监督管理措施

        (一)联合惩戒。

        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公安、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从登记发照、审批备案、事中事后监管、跨部门综合执法等各环节的监管协同机制,共享监管信息,提高监管效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信用监管。

        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应当建立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分类监管。

        (三)风险监管。

        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全面梳理相关领域市场经营活动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及风险处臵机制,通过发布行业监管预警,在加强动态监管过程中尽早发现和及时处臵风险隐患。

        (四)实时监管。

        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文广旅体“e 查通”小程序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对行政相对人及时开展管理。依照重点监管和面上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监管内容,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实时采集和监控监管对象的信息情况,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并发布行业监管通报。

        (五)社会监督。

        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建立行规行约,制订行业标准,完善行业竞争规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六、其他

        (一)检查纪律。

        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关领域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行政相对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相对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违法收取任何费用。

        (二)追责规定。

        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法纪追究责任。

        (三)实施期限。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