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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15/2020-133642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06-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贯彻落实“补短板、强监管、走前列,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总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稽察,确保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省水利厅制定《浙江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现解读如下:
主要依据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结合我省水利稽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主要条款说明:
《浙江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共8章39条,分别是:总则、机构和人员、稽察内容、程序和方法,报告和整改、权利和义务、责任追究和附则,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关于“水利稽察”,明确水利稽察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
关于经费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部门预算。
关于稽察特派员条件和职责,明确了特派员应为厅(局)级及相应职级人员,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65周岁以下。特派员对现场稽察工作负总责,包括审核、签署稽察报告,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和现场稽察人员管理等职责
有关稽察专家条件和职责,明确稽察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职业资格或者相当专业水平,从事专业技术或相关的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其主要职责为开展现场稽察工作,查清核实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提交专家稽察意见。
关于稽察程序,由省水利厅根据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构成、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年度稽察项目,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计划,成立项目稽察组,组织特派员及专家实施稽察。
关于问题整改反馈程序,明确对被稽察项目有权管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督办,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复查核实后,汇总本地区稽察整改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总体整改情况和具体问题整改清单报省水利厅。
关于责任追究,明确被稽查单位及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国家与省有关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省水利厅可根据稽察发现问题情节严重程度实施责任追究,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建议,责任追究标准依照水利部有关监督检查办法执行。同时对被稽察对象和稽察人缘的有关失责行为,界定了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组织的水利稽察工作外,各设区市及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开展水利稽察工作,该办法将于2020年8月1日全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