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企业:
根据《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现将2020年度国家进口贴息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进口贴息事项具体要求详见 2020年进口贴息申报注意事项。
二、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三、请符合要求的企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请于2020年7月17日(星期一)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电子数据(光盘)、电子表格、纸质申报材料电子扫描件报送至经济发展局(集聚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1815室)。
四、各单位经办人和企业申报负责人加入QQ 群:439276505。
附件: 1. 2020年进口贴息申报注意事项(如附件无法下载,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孙晓雯
联系电话:0580-8262803
电子邮箱:54179120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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