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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自贸区优质企业和油品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贸易投资便利化方案

        发布时间:2020-04-30 14:17:57       阅读次数:       来源:浙江省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局关于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业务的通知》(银宏审〔201910),浙江省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各成员单位共同商议,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方案,浙江自贸区银行可根据方案要求为符合标准的企业提供更加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等服务。

        一、浙江自贸区优质企业(不含油品结算企业)认定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标准的企业认定为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以下简称优质企业),由自律机制组织各成员银行评估,并征询相关监管部门意见后发布名单(名单模板见附件1):

        (一)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转口贸易、退款除外)

        1.在浙江自贸区内注册成立并正常生产或经营一年(含)以上。

        2.必须是以实体生产或经营为主业的企业(包括为集团内实体企业服务的财务公司),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政府平台企业为主业的企业,优先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大、笔数多的制造业企业或其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3.企业有运作良好的内控管理机制,能够自行妥善留存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交易单证等真实性证明资料,并愿意配合经办银行、自律机制或人民银行的事中事后抽查、核实工作。

        4.守法自律,近一年无实质性违反或故意规避跨境人民币管理规定、外汇管理法规、国家三反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情形;未被纳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BC类企业;未涉嫌大规模跨境投机套利活动。

        5.长期、稳定地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原则上延续时间达到一年(含)以上,经常项下累计国际收支申报笔数达到20笔(含)以上,或跨境人民币结算累计规模达到2000万(含)以上。

        6.鼓励优先支持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直接投资等项下长期稳定合规地使用人民币结算的企业。

        (二)资本项目

        1.注册地在浙江省内,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

        2.除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以外的非金融企业;

        3.诚信度高、守法合规情况好。若为合资企业或返程投资,其国内投资主体近一年无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

        4.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其他类

        如不完全满足上述标准,但确属优质企业的,银行可在做好尽职调查的前提下书面上报自律机制,由自律机制组织进行综合评估并征询相关监管部门意见后确定是否准入。

            二、浙江自贸区油品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认定标准

        对于油品进出口贸易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油品转卖贸易,银行可对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推荐为油品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可信企业经跨境人民币自律机制工作小组认定后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后发布。

        1.在浙江省内注册成立并开展油品贸易一年(含)以上。

        2.未被纳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C类企业;未涉嫌大规模跨境投机套利活动。

        3.长期、稳定地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达到一年(含)以上,人民币跨境结算累计规模原则上应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人民币跨境结算金额原则上应达到其全部跨境结算总量的10%(含)以上。

        4.企业能够自行妥善留存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交易单证等真实性证明资料,并愿意配合经办银行、自律机制或人民银行的事中事后抽查、核实工作。

        三、浙江自贸区优质企业(含油品贸易结算优质企业)高水平便利化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

        1.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转口贸易、退款除外);

        2.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资金在境内的支付使用,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含全口径跨境融资及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模式下外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

        (二)便利措施

        1.各经办银行办理优质企业首笔业务前,应向优质企业发送《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告知书》(见附件2),并留存优质企业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2),要求企业自行妥善留存跨境人民币结算交易单证等真实性证明资料至少5年,便于必要时进行事后查核(企业告知书见附件2)。留存的交易单证、资料等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符合法律法规的电子形式。

        2.办理具体业务时,各经办银行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上述试点范围内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无需审核其他材料。企业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3. 各经办银行在保证支付安全和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凭企业提交的电子形式、加盖有企业公章或财务章的《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办理业务,无需企业提供书面纸质材料。

        4. 各经办银行应按照展业三原则落实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审核企业资质和资金来源、用途是否真实、合规,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报送相关账户、境内划转等信息。除人民银行规定的报送信息外,还应按照外管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四、风险防控措施

        (一)银行准入条件

        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服务的银行,需有健全的内控制度、较高素质的从业人员、较丰富的业务经验以及充分的风险防范措施,切实履行三反义务,近三年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业务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日常监测

        经办银行应在日常对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行监测和分析,发现异常和可疑情形,尤其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加强业务核查或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及时报告自律机制和相关监管部门。

        1)出现与企业日常经营范围、自身实力、经营特征明显不符的突发性大额业务;

        2)出现与企业日常经营特征、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大额或高比例预收、预付款项或相关融资,突然大规模开展转口贸易结算或融资;

        3)一段时期内的跨境收付规模、结算期限等与其历史状况出现大幅偏离;

        4)企业跨境交易项目或生产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

        5未能妥善留存人民币跨境结算交易单证等真实性证明资料的;

        6)在银行抽查或回访工作中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

        7)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名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C类企业名单;

        8)被人民银行、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查处或进行风险提示;

        9)涉嫌违反国家三反规定或其他法规政策,涉嫌大规模跨境投机套利行为;

        10)其他异常可疑情况。

        经办银行或自律机制应在发现以上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核实并评估异常和可疑情形,将涉嫌违规企业或不再满足优质企业标准的企业从名单中移除,并由自律机制将剔除名单的企业予以发布。若涉及商业竞争、商业秘密等因素,经办银行也可先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由相关监管部门隐去具体经办银行信息后再通知自律机制。经办银行发现异常后的核实工作应当留痕备查。

        (三)事后抽查

        银行应事后随机抽查优质企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交易单证、资料等,或对企业进行现场回访,也可两种方式组合使用,了解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抽检通知书、单证抽查记录表及现场回访记录单见附件345),抽查相关记录由经办银行留存。

        抽查业务比例和抽查范围:各银行对货物贸易(含预收预付货款)、服务贸易收入的抽查比例下限为结算金额的5%;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支出抽查比例下限为结算金额的5%;其他便利化业务抽查比例下限为结算金额的5%;各银行对资本项目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可根据企业及业务风险状况确定,每季度抽查比例下限为结算金额的5%。经办银行发现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

        各银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确定本行具体抽查比例。自律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形势变化,调整抽查比例下限。抽查或回访频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而定,至少每半年实施一次,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每季度实施一次。

        (四)企业共享和动态调整

        1.优质企业名单为银行间共享名单,相关便利化措施适用于本地区自律机制各成员单位。

        2.自律机制按年度组织各银行对优质企业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对于不符合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由自律机制将其移出优质企业名单。自律机制每年1月底前完成名单更新发布,也可基于银行或企业申请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开展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及时发布更新后的优质企业名单。

        本方案自20201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