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以来,舟山海关围绕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先导区的战略定位,大力推进油气全产业链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探索监管制度创新,积极对接商务部、海关总署,探索保税油品混兑调和业务的实现方式。
在2017年推出“同税号保税油品混兑”基础上,2018年突破“不同税号保税船用燃料油混兑”政策创新,推动商务部办公厅正式下发《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的复函》,支持注册在浙江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以物理混兑调和方式开展保税船用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
作为浙江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重大举措,不同税号保税船用燃料油混兑有效拉近舟山与新加坡等地的油品价格,提升国际竞争力,将舟山从单纯的油品仓储基地升级为油品储运、调和加工基地,对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具有重大影响。
1)主要做法
调整禁止类目录限制。调整原国家规定的加工贸易项下的禁止类目录限制,将一些参与混兑的重要原料从禁止类目录中移出,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库内以物理混兑调和方式开展保税船用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具体为:
对商品编码前4位属于2710项下的不同税号油品开展保税物流项下流通性简单加工;
对商品编码前4位不同的油品开展保税加工项下实质性加工(非冶炼加工)。
突破混兑场所限制。突破混兑必须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限制,明确注册在浙江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可以在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指定的符合监管条件的库区内开展混兑业务。
拓宽混兑产品使用范围。突破混兑后产品只能用于船舶加油的限制,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混兑产品可以批发出口。
制定试点方案。由于混兑政策的落地涉及商务、海关等多个国家部委,同时,油品混兑调和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浙江自贸试验区出台《浙江自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试点方案》(浙自贸委【2018】6号),明确保税油混兑调和业务开展的基本原则、审批步骤、基本条件以及工作要求、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等,保障政策平稳落地。
建立监管体系。成立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商务、海关、综保区、港航、环保、市场监管、安监、消防等部门联合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保税船用燃料油混兑经营和加工企业准入审查、重大事项协调、应急事件处置、安全生产监管以及成品流向监管等,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2)实践效果
降低保税船用燃料油价格成本。不同税号保税船用燃料油混兑政策实施后,使浙江自贸试验区保税油价格进一步降低,每吨保税船用燃料油的价格下降约5美元/吨,与新加坡等国际先进地区的价格差不断缩小,有效提升浙江自贸试验区在国际保税油加注市场的竞争能力。
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不同税号保税船用燃料油混兑政策把允许混兑的保税油品由“同一税号”拓展到“不同税号”,使企业的选择面更大,混兑业务操作灵活性更强。与新加坡一样,浙江自贸试验区已实现不同型号燃料油和柴油、沥青等多品种油品的混兑,有效丰富储存油品的细分种类,帮助企业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此外,企业可以根据原料市场价格和燃料油价格差异发现混兑调和的价格窗口,有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支持东北亚保税燃料油中心建设。不同税号保税船用燃料油混兑政策允许混兑产品批发出口,将舟山从单纯的油品仓储基地升级为油品储运、调和加工基地,形成强大的价格影响力,为舟山打造东北亚保税燃料油调和中心、加注中心和调拨中心与保税船用燃料油“舟山价格”奠定夯实基础。
推动大宗商品加工贸易模式创新。我国之前对油品等大宗商品加工贸易,只有冶炼深加工一种加工方式,对物理混兑调和的简单加工方式,没有明确认可和区分与冶炼深加工的边界。不同税号保税船用燃料油混兑政策的突破,结合了海关保税物流、加工贸易两大监管模式创新,为未来推行大宗商品混兑简单加工贸易模式创新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