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贸易类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自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4 14:03:36       阅读次数:       来源: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各有关单位:

        经自贸试验区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将《浙江自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0114

         

            

         

        浙江自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试点方案

         

        根据国家商务部商办贸函2018223号的批复,注册在浙江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经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指定在符合监管条件的所场内,允许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料,开展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为防止保税油混兑调和环节发生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避免经营贸易环节发生走私等违法行为,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快积累经验,完善监管,形成规范,复制推广,有序推进保税燃料油混兑业务开展,决定开展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试点,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基本原则

        在安全环保的前提下,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有序开放的基本原则,由指定的企业、在指定的所场、进口指定的原料,以物理混兑调和方式,有序开展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

        二、审批步骤

        (一)制定准入标准。对试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准入条件。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分为三类企业: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加工贸易资格从事保税燃料油贸易的企业;加工企业是指拥有符合海关保税监管条件的场所,利用油罐开展油品混兑调和业务的企业;经营加工企业是指具有以上两类企业的资格条件,开展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以及贸易的企业。对三类企业分别制定相应的准入条件。

        (二)申请相关资格。职能部门提供指导服务,企业获得相应的资格证明。经营企业向省商务厅申办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加工贸易)V证》,向舟山海关申请设立《加工贸易手册》。加工企业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增加油品混兑加工经营范围。

        (三)实施联合评审。企业提出试点申请,由商务牵头,组织海关、综保区管委会和自贸试验区综合协调局等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在试点阶段,按照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在商务网站上公示,公示结束后正式批准,并向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备案。

        三、基本条件

        (一)经营企业应满足的条件。具备中国法人资格,在浙江自贸区试验内注册;获得进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外贸经营备案登记;具有燃料油进口资格;企业正常经营,资信良好,无走私、逃税(骗税)、套汇等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

        (二)加工企业应满足的条件。具备中国法人资格,拥有舟山行政区域内油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油品混兑调和经营范围;企业正常经营,资信良好,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使用的加工场所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经营资格,获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港航和口岸部门核发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安装有符合安全、环保等规定的油品混兑调和设施设备;开展油品混兑调和的油罐应安装油气液体化工品物流监控系统并和海关联网,油库符合燃料油混兑料件和成品仓储要求。

        (三)申请经营加工资格的企业应同时满足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所具备的条件。租赁加工场所的,加工场所应满足本试点方案中对使用的加工场所相关要求。

        四、工作要求

        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制定《浙江自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试点企业认定程序指引》,企业根据《指引》进行申报。对获得试点资格的企业,在开展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舟山消防支队要上门协助加工企业做好调油罐、码头设施、调和设施的准备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等硬件的安全运行。市商务局要指导试点企业申办相关资格证明和禁止目录下的原料进口手续。舟山海关要指导试点企业的手(账)册设立、料件进口、成品出口和核销结案等全流程各环节业务。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要指导试点企业制定油品混兑工艺程序,积极帮助企业开展经营贸易。从事保税油燃料油混兑的加工企业要组织员工开展专项业务培训。

        五、职责分工

        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对舟山行政区域内的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实行统一管理,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一)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审查保税燃料油混兑经营、加工企业准入资格条件,提出授予或取消试点企业资格的总体意见,定期总结汇报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试点工作。会同舟山海关,共同发布允许开展保税燃料油混兑的进口料件和成品目录。

        (二)舟山海关负责保税燃料油混兑进、出、转、存等流通环节的审核,根据《不同税号保税油品混兑监管方案》实施监管;负责保税燃料油混兑加工贸易相关的出入境检验监管和质量、产地的管理。

        (三)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保税燃料油经营企业的业务指导,做好保税燃料油混兑的配套服务。

        (四)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舟山消防支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税油混兑经营的应急事件处理和日常安全环保监督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商务、海关、综保区管委会、港航和口岸、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等部门联合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保税燃料油混兑经营和加工企业准入审查、重大事项协调、应急事件处置、安全生产监督等,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监管水平。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宣传保税燃料油混兑监管的重要意义,提高维护保税燃料油混兑市场发展的自觉性,加强重要监管措施的宣传力度,形成浙江自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混兑业务有序开展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责任落实。各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对保税燃料油混兑监管工作的落实,建立定期分析、年度评价等制度,形成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加强对保税燃料油混兑工作的指导检查,加强工作业务培训,确保全面有效实施。

        (四)加强惩戒制度。对保税燃料油混兑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清理机制。各职能部门及时发布保税燃料油混兑经营、加工企业的违法违规处罚信息,365体育是正规的吗_bat365入口_365bet最新技巧商务主管部门公布保税燃料油混兑经营、加工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的黑名单,将违规企业进行清理退出保税燃料油混兑试点企业名单,同步向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进行备案。